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上述简单功能的企业应承担有限的风险,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报送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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