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办理资料】
1. 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2. 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扣缴义务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扣缴义务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中,已在公安部门变更居民身份证姓名的纳税人,申请变更基础身份信息姓名的,需增补报送户口簿中本人身份信息页(体现“曾用名”字段)复印件。
7.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8.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4.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办理资料】
1. 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 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 份 |
无 |
2. 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2 份 | 无 |
2 |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1 份 | 无 |
3 |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 1 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扣缴义务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扣缴义务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中,已在公安部门变更居民身份证姓名的纳税人,申请变更基础身份信息姓名的,需增补报送户口簿中本人身份信息页(体现“曾用名”字段)复印件。
7.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8.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4.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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