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11类消费品,如卷烟、酒类和化妆品。
必须满足这一条件的原因是,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除已经缴纳的税款和已经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包括国家免征的商品)不能退税,充分体现了“不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门户,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分货物是否申报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除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销售而未申报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的财务处理如何,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也不得退款。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接受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接受外汇的货物,因不符合出境出口条件,不能给予退(免)税。
(三)必须以金融方式出售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售出后才能退税(免税)。换句话说,出口退税(免)只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出口货物,而非与贸易有关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个人在国内购买并带出国外的货物(除非另有规定)、样品、展品、邮政产品等。根据现行规定,不能退款(免税),因为它们通常不在财务上出售。
(4)必须是已经收集并核销的货物。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正常情况下,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货物退(免)税。但是,生产企业(包括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出口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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