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许可的,应当拒绝受理或者给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5.省交通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获批准,将颁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证明或者其他行政许可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7.营业执照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取得。
8.《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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