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 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规定:“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问题二、从事分销、合约研发或单一生产业务的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利润水平下降甚至亏损,该如何处理?
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上述简单功能的企业应承担有限的风险,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报送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三、受疫情影响,企业2020年度利润水平有所下降,待制作同期资料本地文档时,应如何进行可比性分析?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 款规定:“可比性分析考 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企业在进行可比公司筛选时,可以关注相同年度的可比公司数据,以反映疫情对公司利润水平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和资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问题四、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从关联方处进行了贷款,如关联债资比例超过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 其他企业,为2 :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上述所谓“相关资料”,即是《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并在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具体内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如需报送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应按时报送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五、企业从事货物购销,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所属集团的利润水平均有所下降,集团相应调整了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在同期资料中应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 款规定:关联交易概况,包括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关联交易流程、功能风险描述、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和关联交易数据。价值链分析,包括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在本地文档中对关联交易和调整后的转让定价政策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四条第(四) 款规定:“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企业应进行可比性分析,选择和使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对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 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规定:“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问题二、从事分销、合约研发或单一生产业务的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利润水平下降甚至亏损,该如何处理?
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上述简单功能的企业应承担有限的风险,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报送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三、受疫情影响,企业2020年度利润水平有所下降,待制作同期资料本地文档时,应如何进行可比性分析?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 款规定:“可比性分析考 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企业在进行可比公司筛选时,可以关注相同年度的可比公司数据,以反映疫情对公司利润水平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和资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问题四、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从关联方处进行了贷款,如关联债资比例超过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 其他企业,为2 :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上述所谓“相关资料”,即是《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并在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具体内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如需报送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应按时报送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五、企业从事货物购销,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所属集团的利润水平均有所下降,集团相应调整了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在同期资料中应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 款规定:关联交易概况,包括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关联交易流程、功能风险描述、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和关联交易数据。价值链分析,包括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在本地文档中对关联交易和调整后的转让定价政策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四条第(四) 款规定:“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企业应进行可比性分析,选择和使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对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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