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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后相关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

发布时间: 2023-07-07 12:02:41 | 查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委托供应商加工,后出口给第三方,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相关货物出口不能享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划分为出口免税。委托有关的全部进项税(进口原材料进项税、委托加工费进项税、相关的运费进项税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该出口货物的成本。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购进应税项目用途没有对应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包括出口免税和出口免退税情形)、不征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购进或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动产等,随之产生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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