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委托供应商加工,后出口给第三方,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相关货物出口不能享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划分为出口免税。委托有关的全部进项税(进口原材料进项税、委托加工费进项税、相关的运费进项税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该出口货物的成本。
【提示】购进或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动产等,随之产生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后相关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 的文章是由【谷骐财税:http://www.guqicaishui.com/news/gsdt/1109.html】整理或转载,谷骐财税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代办、审计税筹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决代办各种财税疑难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其他代理记账的相关内容
(顾问1分钟内响应)
预约服务>
在线客服>
上一篇:新加坡注册企业主要程序
下一篇:泰国外汇管理政策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