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抽逃注册资金的义务解释
1.资本充实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出资后的注册资本起到维持公司运营和维护的作用。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如果抽逃出资或者不出资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也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本案中,关某某、张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2.一般情况下,瑕疵股权的受让方当然不承担资本充实的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情况,接受瑕疵股权。本案中,根据股东转让协议,不可能知道刘、朱某某在股权转让时明知或应知股权出资存在瑕疵。
另外,瑕疵股权出资作为汉风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主体,不能证明刘、朱某某是恶意转让股权,也没有选择刘、朱某某作为被告,也不愿意追究现有股东对资本充实的连带责任,这是汉风公司的利益考量、选择和自由处分的权利。
3.股权转让时,关某某、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了公司的股权出资,并对股权转让对价作出了合理约定,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汉丰公司要求关某某、张某某完成出资义务后,关某某、张某某有权要求、朱某某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或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刘和也履行了资本充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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