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接受增加
增值税预缴表中申报缴纳的预缴税款,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预缴申报,预缴申报信息包括: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2.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的相关栏目中申报相应的建筑服务项目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上述纳税人申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劳务发生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按2%的税前税率进行税前扣除;否则,按3%(或预征率)的税率征收税前,并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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