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美容机构需要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才能从事美容经营,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责令停业。
3、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4、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首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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