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委托供应商加工,后出口给第三方,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相关货物出口不能享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划分为出口免税。委托有关的全部进项税(进口原材料进项税、委托加工费进项税、相关的运费进项税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入该出口货物的成本。
【提示】购进或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动产等,随之产生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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