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业人才移民法》引入了“专业人才”概念,不仅包括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才,也包括受过正规职业技术培训的人才。此前,德国劳动市场从主要对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外国人开放,现在扩展到低于本科学历的技术人才。新法还取消了所谓“优先审核”制度。此前,拿到了德国企业雇佣意向或合同,申请来德工作签证的欧盟以外的申请者,德国劳工局要审核是否有德国或其他欧盟国家的求职者能胜任这个职位。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来自欧盟的从业者的情况下,劳工局才能向非欧盟国家的申请者发放工作许可。现在新法取消了这个制度。
《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明确规定,即: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可输入外籍劳工;对经过劳工局提供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外国人只有持有德国劳工局工作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也有例外,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或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规定可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不需办理劳工许可;外国投资的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许可。
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外籍劳工一般是先获得工作许可准予,才可能获得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劳工签证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使(领)馆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做出给予或拒绝签证决定。劳工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进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联邦劳工部门有权通过法规,对外籍劳工许可发放作例外处理。因此随着就业结构不断变化,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德劳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并多次修订。《例外安排条例》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
【具体程序】在具体程序上,雇主需到劳工局登记有关人员需求;输入的外籍劳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劳工只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需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完成雇佣合约后,输入劳工一般须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会被提起检控,受到制裁,并将被取消其输入劳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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