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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