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个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纵向穿透!
2、股东利用控制的多个公司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这些公司都会被视作一个整体,一起来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横向穿透!
注意:
1、新公司法开始强化横向穿透、横向人格否认。这也是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之一。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民营企业家如何隔离自身及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显得越来越重要,倒闭企业走向更合规!
新修订的《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穿透,这个是新增加的)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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