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关于 增量留抵退税申请过一次以后,还可以再次享受吗? 的文章是由【谷骐财税:http://www.guqicaishui.com/news/gsdt/1531.html】整理或转载,谷骐财税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代办、审计税筹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决代办各种财税疑难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其他代理记账的相关内容
(顾问1分钟内响应)
预约服务>
在线客服>
上一篇:公司有未开发票的收入?如何做账
热门回答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