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8.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10.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 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 |
1 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8.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10.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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