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的残疾、孤老、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有何规定?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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