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外资出资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方投资者。中国投资者必须投资内资企业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我国外商准入领域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增资或转股获得境内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因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变更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工商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税务部门和商务部门申请变更。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流程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时,应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商务部门编号为《批准证书》。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三)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对经批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转入内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如有反驳,应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企业登记档案原件交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需要提交一下材料
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3)《批准证书》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与其他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股东大会批准股权转让的决议;
(3) 《批准证书》及原批文;
(4)转让方和受让方与其他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的任命文件;
(六)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七)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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