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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