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异常扣税凭证有哪些?企业该如何处理?
列入异常扣税凭证的六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注意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涉税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1.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情形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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