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出租房屋纳税人不申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三〔1991〕27号)的规定同时废止执行。
对出租房屋纳税人不申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三〔1991〕27号)的规定同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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