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类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在企业经营范围中的地位不同,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1)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成立,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2)房地产开发兼营企业是指某些主营其他行业的公司,在注册过程中,申请兼营并经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是指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两类:
A、一类是已经存续了一定的年限、有过一定开发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包括一至四级共四个级别;
B、另一类是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
A、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B、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C、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A、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B、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C、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D、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E、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F、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G、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H、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A、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B、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C、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D、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E、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F、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G、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H、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I、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A、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B、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C、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D、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E、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F、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G、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H、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A、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B、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C、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D、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E、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F、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G、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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