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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股权收购的帐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23-10-17 11:37:21 | 查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或以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因此,题中情况:

1、补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
借:无形资产3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老股东”3000万元

2、计算土地使用权分期摊销金额
月摊销金额=3000万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剩余的使用权月数)

3、调整实际建账日之前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由于题中企业至今未开始生产经营,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开办费。该分录金额=月摊销额*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至实际建账日之前一个月的总月数

4、建账日当月及以后月份,正常摊销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无形资产
该分录金额即为月摊销额。

5、开发商品房时,结转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
结转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后,无需再摊销。

另外,对于题中“实际双方协商价为4000万”,没有猜错的话,应当是企业受让方(即新股东)向企业转让方(即老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项获得的1000万元的收益,与企业无关,属转让方(即老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由其依法纳税。在会计处理上,题中4000万元的转让款也与企业无关,企业只需将实收资本中“老股东”明细账余额转入“新股东”即可,即:
借:实收资本——“老股东”3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3000万元

关于补充问题。

首先,题中新股东目的是向老股东购买土地使用权,但是,需要注意,该土地使用权并非老股东直接拥有,而是由企业所有,再间接的为老股东拥有。因此,虽然交易双方是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其交易仍然属于企业股权的交易。交易后,新股东也不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也一样通过其拥有的企业股权而间接的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由此,题中企业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不因股东的变更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企业是持续存在的,其会计核算应当从企业筹建成立时开始进行,原未进行的会计核算应当进行补计。同时,由于题中的交易款属于股权转让款,因此无论转让金额有多少,均与企业无关,而是属于新老股东之间买卖企业的成交款。这就是说,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依然为账面的3000万元,成交金额大于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的1000万元(即“增值”),不能计入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总之,4000万元的成交款不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虽然交易双方交易目的如此),而是应当认定为企业股权的转让款。

至于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虽然上述1000万元增值没有计入企业的账面价值,但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仍然包括该1000万元的增值(假设股权交易价格4000万元是公允的)。也就是说,如果新股东又将该企业股权继续转让,则仍然可以收回该4000万元的转让款。如果新股东不再转让企业股权,而是持续经营,那么,企业利润中则就包含了该不入账的1000万元增值,而该利润属于新股东所有,也就意味着新股东享有该1000万元的增值,再如果该利润进行了分配,则新股东就实际收回了该1000万元的增值。所以,题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

当然,企业在产品定价时如果没有考虑该1000万元增值因素的话,那么新股东的“损失”是可能出现的。比如,如果商品房建造成本(含账面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0000万元,则商品房定价不应低于11000万元(10000+1000),否则,新股东将会出现投资损失。

对于开办费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题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可以按照商品房开始建造之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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