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比如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
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比如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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